本報訊(記者黃英)4月17日,江蘇南京市一位75歲老人騎電動車與行人相撞,行人並無大礙,但老人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後,當地交管部門認為被撞行人肇事逃逸,將其刑事拘留,引來不少網友質疑。記者4月23日瞭解到,銀川類似電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不少。
   “銀川市每年因摩托車、電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占交通事故總量的30%。”銀川市交通警察分局事故科科長原偉告訴記者,興慶區、金鳳區等重點路段容易發生非機動車與行人相撞交通事故,結果多為輕微傷,民警在處理這類案件時以雙方自願協調為主,“南京這起交通事故,交管部門對行人做出肇事逃逸並刑事拘留的決定是按照法律程序做出的,並無不妥之處”。原偉說,很多交通參與者認為,只要發生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事故,都會認為行人處於弱勢,承擔事故責任的應該為機動車方或者非機動車方,“這是一個誤區,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與承擔,首先應該確定其是否是一名交通參與者,其次要確定其在該事故中有無違法行為,以及違法行為對造成事故的影響”。原偉表示,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無論行人或非機動車是否屬於弱勢一方,或受傷程度如何,首先要做的就是撥打122報警電話及120急救電話,如果對方受傷,被撞行人還應積极參与救治。  (原標題:銀川交警:刑拘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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